必须是省级以上劳模才能享受退休待遇,各地标准不一。 受表彰的省部级劳模,应享受的待遇包括4项:
1.发给1万元奖金;
2.在职时可奖励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3.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
4.退休后每月享受80元荣誉津贴。
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劳动模范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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