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
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
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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