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0年10月
厦门经济特区于1980年10月批准设立,面积2.5平方公里。1984年2月,邓小平同志视察厦门后,厦门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面积131平方公里[1],并逐步实行了自由港某些政策。随后,国务院相继批准设立海沧、杏林、集美半岛三个台商投资区,实行经济特区现行政策。1992年又批准设立象屿保税区。
厦门经济特区还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计划单列,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之一。
厦门经济特区于1980年10月批准设立,面积2.5平方公里。1984年2月,邓小平同志视察厦门后,厦门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岛,面积131平方公里,并逐步实行了自由港某些政策。随后,国务院相继批准设立海沧、杏林、集美半岛三个台商投资区,实行经济特区现行政策。1992年又批准设立象屿保税区。其间,国务院还批准厦门市为计划单列市,赋予相当于省一级经济管理权。1994年3月,全国人大授予厦门特区地方立法权。厦门经济特区是我国的六个经济特区之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实行计划单列,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之一。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设立经济特区,
今年10月7日,是国务院批准设立厦门经济特区40周年纪念日。1980年的这一天,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在厦门湖里地区划出一块2.5平方公里的土地,设立经济特区。厦门,成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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